此為2007.09.11版本之備份,非當前正式運作版本,特此說明。
第一篇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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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範圍
│├第 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站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2條 站規適用於巴哈姆特站內,包括各分站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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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責任
│├第 3條 不得因為不知站規而免除責任。
│└第 4條 行為之處罰,以帳號為處罰對象,不因非本人之使用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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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處罰
│├第 5條 處罰分主要處罰及附加處罰。
│├第 6條 主要處罰種類如下:
││ 一、刪除帳號:無法登入本站,帳號失效。
││ 二、信箱停權:無法使用信箱功能。
││ 三、服務停權:無法在特定服務從事發表行為。
││ 四、全站停權:無法在任何服務從事發表行為。
││ 五、單板停權:無法在特定看板發表文章。
││ 六、刪除著作:包括發表之文章、圖像或任何上傳之作品。
││ 七、勇者重置:帳號之能力、巴幣、經驗值及身上的造型配件全部歸零(負數除外)。
││ 八、繳交巴幣罰金:可扣至負數。
││ 九、凍結巴幣戶頭:巴幣金額無法增減。
││ 十、記點、申誡:正副板主等管理人員失職處分專用。
││ 十一、小屋封鎖:除小屋擁有者以外,別人無法進入你的勇者小屋。
│└第 7條 附加處罰種類如下:
│ 一、褫奪公權
│ 包括:擔任管理職、參與活動、開設個人館等。
│ 二、沒收。
│ 包括因違反站規而獲得之經驗值、巴幣、裝備等虛擬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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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加重及連坐處分
│├第 8條 管理人員於任內違反站規,加重二分之一處分。
│├第 9條 副板主受失職處分,正板主記點一次。
│├第10條 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再犯相同規定者,加重二分之一。
│├第11條 犯多項站規者,處分採累加計算。
│├第12條 連續犯同項站規時,以單次計算,但可加重二分之一。
│└第13條 自稱為某被處分帳號者,可視為分身並採相同處分連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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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分輕重之衡量
│└第14條 處分時將依下列狀況做為輕重之判斷:
│ 一、動機。
│ 二、目的。
│ 三、手段。
│ 四、危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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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時效
└第15條 追訴權自違規行為結束之日起算,三個月內為限,
超過期限則免除其責任。
第二篇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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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盜版、商業行為、限制級
│├第16條 於站上從事盜版物之販售、提供,無論是否營利,最重刪除帳號。
│├第17條 於站上公開徵求盜版物者,最重全站停權二週。
│├第18條 未經站方同意,於站上從事商業廣告或活動者, 最重刪除帳號。
│├第19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
|| 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
│└第20條 網友得於巴哈上註明為限制級之板面/服務,討論限制級之作品(遊戲/動漫),
│ 但仍不得發表限制級內容或連結,違反者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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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侵害著作權及個人隱私
│├第21條 未經授權轉載、盜用他人著作,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
│├第22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信件或訊息者,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第23條 盜用他人身份證字號註冊者,一律刪除帳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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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妨害站內秩序
│├第24條 跨板張貼相同或類似之文章達四板以上,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第25條 洗板者,最重刪除帳號。洗板之行為指二十四小時內:
│ 1.連續發表無意義圖文達四篇以上,或
│ 2.利用重複登入或其他方式重複推薦(GY)同一文章或臨近文章達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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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危害系統
│├第26條 使用非正常操作手段,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致損害者,
││ 最重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7條 蓄意使用系統漏洞,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致損害者,
││ 最重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8條 蓄意入侵系統者,一律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9條 蓄意張貼含有病毒、木馬程式連結者,一律刪除帳號處分,
│ 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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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人身攻擊及謾罵
│├第30條 於有板主之看板發表人身攻擊或謾罵之文章,由各板板主依板規處理。
│└第31條 於站內各服務或公開性之個人資料、版位進行人身攻擊或謾罵,
│ 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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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由板主自訂刪文以上之板規規範)
│├第32條 除交易板或經站務人員同意外,一般看板禁止進行個人交易。
│├第33條 禁止現金交易虛擬寶物。
│└第34條 禁止討論非官方許可之私人伺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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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管理人員失職
│├第35條 管理人員意指公開甄選且審查通過的正副板主及總管。
││ (站務板、個人板、廠商板...等非公開甄選之板主則不在此限)
│├第36條 管理人員失職採記點制,最近十二個月內積滿三點者予以卸任處分。
│├第37條 管理人員未經請假報備,連續十四天未上站者,免除其職。
│├第38條 管理人員未善盡職責(參考各職責表),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第39條 管理人員執法不公、未依板規、站規執法,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第40條 管理人員利用職權之便,從事非正常職務行為,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第41條 管理人員出借帳號者一經查證,一律免除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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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濫訴及偽證
│├第42條 任意提出無一定事證之檢舉案者,視為濫訴,最重全站禁貼一個月。
│└第43條 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者,最重刪除帳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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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加處分
├第44條 因違反本篇罰則而遭處分者,於處分期滿後,
│ 仍未移除或修改違規內容者,將延長處分至修正為止。
├第45條 違反本編罰則者,除上述之處分外,將同時刪除違規之著作
│ 並加倍沒收所得之獎勵,如經驗值、巴幣、GP等。
├第46條 遭全站停權處分超過一週者(不包括一週),
│ 於解禁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管理職。
└第47條 曾因侵害著作權而遭處分者,永久褫奪申請各服務駐站作家/畫家資格。
第三篇 看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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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板規制定與公告
│├第48條 板主有權利與義務制訂該板板規及相關罰則。
│├第49條 板規須經正式公告始生效。
│└第50條 板規與站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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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板規罰則種類與限制
├第51條 板主之處分權如下:
│ 一、刪除文章。
│ 二、單板禁貼。
├第52條 板主行使處分權時,須說明違反之板規條例。
└第53條 行使禁貼權之限制如下:(含加重後之上限)
初犯者:討論區三個月、哈啦區一個月
再犯者:討論區六個月、哈啦區二個月
累犯者:討論區九個月、哈啦區三個月
第四篇 站規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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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權責
│├第54條 違反「第二篇 罰則」所列之罰則者,經檢舉後由站方執行處分。
│├第55條 違反依「第三篇 看板自治」所制定之板規者,由板主執行處分。
│└第56條 無板主之看板,由總管代行板主職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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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檢舉辦法
│├第57條 受理案件類型為「第二篇」所列之罰則,註明由板主處理者除外。
│├第58條 檢舉人資格
││ 人身攻擊、侵犯個人隱私、侵犯個人著作權者限當事人提出檢舉,
││ 其餘項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
│├第59條 檢舉請至網頁「客服中心」進行之。
│├第60條 第十三章板主失職,僅受理檢舉正板主。若副板主發生失職,
││ 應先向正板主反應,若未獲改善則直接檢舉正板主。
│└第61條 檢舉第十三章板主失職,應檢附與板主之信件或文章溝通內容,
│ 若板主七日無回應,附上寄件備份即可。未檢附者,一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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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上訴
│├第62條 對於判決有異議者,請於公告七日內至「客服中心」選擇「其他事項」反應,
││ 逾期恕不受理。
│├第63條 限案件當事人上訴。
│└第64條 上訴成功者,將獨立公告說明;
│ 上訴失敗者,將以信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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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章 補充說明
├第65條 私人信件、簡訊間之糾紛,如人身攻擊,一律不受理不處罰,
│ 請自行利用黑名單過濾。
└第66條 若因事況緊急,總管及站長有緊急處分權,可暫停會員任何權限或暫停服務。
待事件查明或狀況解除後再予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