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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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範圍
│├第 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站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2條 站規適用於巴哈姆特站內,包括各分站之服務;各服務之使用條款視同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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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責任
│├第 3條 不得因為不知站規而免除責任。
│└第 4條 行為之處罰,以帳號為處罰對象,不因非本人之使用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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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處罰
│├第 5條 處罰分主要處罰及附加處罰。
│├第 6條 主要處罰種類如下:
││ 一、刪除帳號:無法登入本站,帳號失效。
││ 二、永久禁貼:無法在任何服務從事發表行為且小屋封鎖。
││ 三、信箱停權:無法使用信箱功能。
││ 四、服務停權:無法在特定服務從事發表行為。
││ 五、全站停權:無法在任何服務從事發表行為。
││ 六、單板停權:無法在特定看板發表文章。
││ 七、刪除著作:包括發表之文章、圖像或任何上傳之作品。
││ 八、勇者重置:帳號之能力、巴幣、經驗值及身上的造型配件全部歸零(負數除外)。
││ 九、繳交巴幣罰金:可扣至負數。
││ 十、凍結巴幣戶頭:巴幣金額無法增減。
││ 十一、記點、申誡:正副板主等管理人員失職處分專用。
││ 十二、小屋封鎖:除小屋擁有者以外,別人無法進入你的勇者小屋。
│└第 7條 附加處罰種類如下:
│ 一、褫奪公權
│ 包括:擔任管理職、參與活動等。
│ 二、沒收。
│ 包括因違反站規而獲得之經驗值、巴幣、紅利、裝備等虛擬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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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加重及連坐處分
│├第 8條 管理人員於任內違反站規,加重二分之一處分。
│├第 9條 副板主受失職處分,正板主負連帶責任,視情節連坐處分。
│├第10條 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再犯相同規定者,加重二分之一。
│├第11條 犯多項站規者,得加重處分,最重刪除帳號,分身違規記錄得合併計算。
│├第12條 連續犯同項站規時,得加重處分,最重刪除帳號。
│└第13條 分身帳號處理辦法:
││ 一、自稱為某被處分帳號者,可視為分身,最重將刪除帳號。
││ 二、經系統比對,被處分帳號之所有分身帳號,最重將刪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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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違反站規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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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分輕重之衡量
│└第15條 處分時將依下列狀況做為輕重之判斷:
│ 一、動機。
│ 二、目的。
│ 三、手段。
│ 四、危害的程度。
│ 五、違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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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時效
└第16條 追訴權自違規行為結束之日起算,三個月內為限,
超過期限則免除其責任。
第二篇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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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盜版、商業行為、內容分級
│├第17條 於站上從事盜版物之販售、提供,無論是否營利,最重刪除帳號。
│├第18條 於站上公開徵求盜版物者,最重全站停權二週。
│├第19條 於站上討論有侵權行為之私人伺服器,最重刪除帳號。
│├第20條 未經站方同意,於站上從事商業廣告或活動者, 最重刪除帳號。
│├第21條 未經站方同意,禁止於站上從事包含以下任一個人資料之問卷:
││ 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住址,違者最重刪除帳號。
│└第22條 違反以下本站內容分級規定者,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 一、於站內「提供分級設定服務」發表內容而未選擇適當分級者。
│ 二、除前述情況外,發表網路分級「限制級」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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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侵害著作權及個人隱私
│├第23條 未經授權轉載,公開張貼他人著作,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
│├第24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信件或訊息者,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第25條 經查證冒用他人個人資料註冊、認證帳號者,最重刪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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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身攻擊、洗板、交易
│├第26條 於站內公開性的版面進行人身攻擊或謾罵,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第27條 跨板張貼相同或類似之文章達四板以上,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第28條 洗板者,最重刪除帳號。洗板之行為指一定時間內:
││ 一、連續發表相同、相似或無意義圖文達四篇以上
││ 二、重複進行特定動作,試圖異常衝高某統計數值達三次以上
││ 三、交換、交易、無差別 GP,試圖衝高 GP 數值 (詳細說明)
│├第29條 違反以下交易規定者,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
││ 一、禁止於站上從事虛擬寶物現金交易。
││ 二、除交易板或經站務人員同意外,一般看板禁止進行現金交易。
│└第30條 例外狀況
│ 一、本章規範之事項,若發生在單一看板,則由板主自訂刪文以上之板規處置。
│ 二、若個人空間(包括站內信、傳訊、小屋、個人板等)遭受他人人身攻擊,
│ 請自行利用黑名單封鎖,或報案處理,站方一概不受理、不處分,
│ 但將保留相關證據以協助警方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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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危害系統
│├第31條 使用非正常操作手段或蓄意使用系統漏洞,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致損害者,
││ 最重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32條 蓄意入侵系統者,最重刪除帳號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33條 蓄意張貼含有病毒、木馬程式連結者,最重刪除帳號處分,
│ 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34條 偽冒站上管理人員或系統帳號,且從事可能誤導會員認知的管理行為,最重刪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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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管理人員失職
│├第35條 管理人員意指公開甄選且審查通過的正副板主、無板主小組及總管。
││ (非公開甄選之管理人員則不在此限)
│├第36條 管理人員失職採記點制,最近十二個月內積滿三點者予以卸任處分。
│├第37條 管理人員未經請假報備,連續十天未前往任職板面者,免除其職。
││ 管理人員於一年內累計收到十封缺勤提醒通知信(以第一封為起算日),免除其職。
│├第38條 管理人員未善盡職責(參考各職責表),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第39條 管理人員執法不公、未依板規、站規執法,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第40條 管理人員利用職權之便,從事非正常職務行為,採申誡、記點或免職處分。
│└第41條 管理人員出借帳號者一經查證,一律免除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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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濫訴及偽證
│├第42條 任意提出無一定事證之檢舉案者,視為濫訴,最重全站禁貼一個月。
│└第43條 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者,最重刪除帳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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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加處分
├第44條 因違反本篇罰則而遭處分者,於處分期滿後,
│ 仍未移除或修改違規內容者,將延長處分至修正為止。
├第45條 違反本編罰則者,除上述之處分外,將同時刪除違規之著作
│ 並加倍沒收所得之獎勵,如經驗值、巴幣、GP等。
├第46條 遭全站停權處分超過一週者(包括一週),
│ 於解禁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管理職。
└第47條 曾因侵害著作權而遭處分者,終身不得申請各服務達人以及逸品店長。
第三篇 看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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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板規制定與公告
│├第48條 板主有權利與義務參考本站站規與文章管理辦法制定該板板規及罰則。
│├第49條 板規經正式公告即生效,不得因為不知板規而免除責任。
│└第50條 板規與站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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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板規罰則種類與限制
├第51條 板主之處分權如下:
│ 一、刪除文章。
│ 二、單板禁貼。
├第52條 板主行使處分權時,須說明違反之板規條例。
└第53條 行使禁貼權之限制如下:(含加重後之上限)
初犯者:討論區三個月、哈啦區一個月
再犯者:討論區六個月、哈啦區二個月
累犯者:討論區九個月、哈啦區三個月
第四篇 站規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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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權責
│├第54條 違反「第二篇 罰則」所列之罰則者,經檢舉後由站方執行處分。
│├第55條 違反依「第三篇 看板自治」所制定之板規者,由板主執行處分。
│└第56條 無板主之看板,由總管及無板主管理小組代行板主職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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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檢舉辦法
│├第57條 受理案件類型為「第二篇」所列之罰則,註明由板主處理者除外。
│├第58條 檢舉人資格
││ 人身攻擊、侵犯個人隱私、侵犯個人著作權者限當事人提出檢舉,
││ 其餘項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
│├第59條 檢舉請至網頁「會員中心」進行之。
│├第60條 第十一章板主失職,僅受理檢舉正板主。若副板主發生失職,
││ 應先向正板主溝通反應,若未獲改善則直接檢舉正板主。
│└第61條 檢舉第十一章板主失職,應檢附與板主之信件或文章溝通內容,
│ 若板主七日無回應,附上寄件備份即可。未檢附者,一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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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上訴
│├第62條 對於判決有異議者,請於公告七日內至「客服中心」選擇「處分上訴」反應,
││ 逾期恕不受理。
│├第63條 限案件當事人上訴。
│└第64條 上訴結果將統一由「客服中心」以 email 信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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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補充說明
└第65條 發佈於站規建議與討論板「站規追加」子板之公告,等同站規效力。
└第66條 若因事況緊急,總管及站長有緊急處分權,可暫停會員任何權限或暫停服務。
待事件查明或狀況解除後再予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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