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申訴常見問題

網路的迷思(二):著作權與引用

●網路的迷思(二):著作權與引用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在資訊爆炸的情況下,
常常看到站上許多遊走於法律邊緣分享資源的情況,
在收到許多板主及板友質疑此類分享究竟是否違法,
茲舉著作權法上兩條和板上分享連結有相關之著作權法的條文用以說明。

◎相關法規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律師回覆:
根據各種個案,站方在判定上亦往往陷於兩難,在求助律師所獲得的解答如下: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主要的限制在於「引用」,
引用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新的創作,
新的創作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間,具有主從關係,
也就是說,必須是新的創作為「主」,他人著作為「從」,
若是單純分享片斷的影片內容,沒有自己的創作,
不能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至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本來就很模糊,
律師也沒有辦法說一定可以或不可以。

而有關著作權的判定:
引用具有版權的影片上,是不能套用五十二條「可以引用」保護內的。
我們僅能針對分享物在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上的正當性來判斷。
但因合理使用必需原告及被告在法庭上的互相角力(如雙方律師辯護),
再由法官做出公正客觀定奪。連律師也無法在案件上做出絕對判斷。

同時,該著作是否具有「完整」的著作權,也是我們必須重視的焦點。
舉例來說:主張著作權的侵害與否\r
  簽名檔是否擁有著作權,重點在於網友改作的程度如何,
  如果只是剪貼一個個區塊的美術著作,加上簡單的文字,
  那並沒有另外一個改作著作的著作權的產生。
  以這個個案的狀況來看,我個人認為除非背景的美術著作是網友自行合成,
  而非單純剪貼,否則,網友單純放置文字作為簽名檔,
  應該是沒有改作著作的產生,因此,也無法主張改作著作的侵害。(律師回覆文字)
就如同最近的轉貼奇摩知識家為例,是否奇摩網友擁有完整著作權,
也將視實際案例再作討論。

◎站方立場:
站規並不是法律,在站規內不罰的個案,並不代表在法庭上即無罪,
基於站方立場,我們善盡管理者的角色,並努力向網友宣導,
網友所張貼之任何文章內容,是必須由自己負擔背後的法律責任,
只要非自己原創之作品,即應附上原出處及徵求原作者同意。
在張貼各類分享的同時,請先審度是否立於合理使用的不敗之地。

◎站方認定之合理使用標準(判定標準)
什麼是絕對不行;哪些是合理使用範疇:
為了更明確地讓網友有所依循,茲列舉屬於侵犯著作權之要件,
除請板主多宣導並刪文處理外,也請網友審慎行事。
1.版權影片截錄,其片段與比例足以影響原廠之利益。
2.版權音樂播放,其片段與比例足以影響原廠之利益。
3.商業性產物分享,未經版權商同意者一律不可張貼。
4.任何違反站規盜版相關規定者,板規、站規處份。
5.未公開授權之版權物載點分享,不可張貼。

◎合理使用案例:
1.如使用遊戲畫面改作、引用,一律視其作品個案處理。
 公開分享之合理使用範圍較小,仍建議獲得授權同意後再行分享。
2.遊戲角色破關畫面分享。
3.官方釋出之影片、圖片、音樂改作與引用。
#如以上情形遭逢網友抗議合理使用範圍,將視原廠決定,主動權掌握在版權商手中。
#原廠不同意之分享連結,不論其內容、目的,站方皆會予以刪除。
#站方認定之合理使用分享,並不代表法律上沒有問題,實際上還是要由法院判斷。

網路各類分享五花八門,以上仍未包括所有案例,
還有待各板管及網友間互相提醒及告知,
希望一人一份力,在使用網路資源的同時,能同時尊重智慧財產。

◎網路的迷思(一):張貼涉及毀謗及違法內容